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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舶照明是船舶航行、作业以及船舶治理事情职员生涯的须要条件。通常包括确保航行清静和职员清静照明(如航行灯、信号灯、救生艇区域照明)、船舶事情场合照明(如驾驶台、机舱和甲板装卸照明)以及生涯区域照明等。与陆地照明系统差别,船舶照明系统凭证供电方法差别可分为主照明、应急照明、暂时应急照明和航行灯与信号灯照明几种类型。
1.主照明系统(正常照明系统)
船舶主照明系统又称为正常照明系统,漫衍在船舶内外各个生涯和事情场合,提供各舱室和事情场合有足够的照度。正常照明是全船的主体照明,由船舶主发电机供电,经由主配电板上照明汇流排直接向各照明分电箱供电,然后由照明分电箱向相近舱室或区域的照明灯具供电。其中正常照明包括:1.舱室主照明,如顶灯的大部分; 2.局部或辅助照明,如床灯、壁灯、盥洗灯等; 3.装卸货强光照明;4.室内外走道半数以上的照明; 5.各舱室必需备有的插座等。
2.应急照明系统(大应急照明)
应急照明是在主电网爆发故障不可事情时投入使用的。应急照明由应急配电板经应急照明分电箱供电,电压可与正常照明相同,也可用低压电。船舶应急照明系统主要漫衍于机舱内主要地方、海员和游客舱室、艇甲板及各职员通道。此照明要求在所有其他电源爆发故障和在种种横倾条件下,至少维持3h;应急照明灯上应有显着的标记,或在结构选型上与一样平常照明灯具差别。
3.暂时应急照明(小应急照明)
在主照明和应急照明系统爆发故障时,暂时应急照明系统应能施展作用。它的灯点少,无照度要求,灯具涂以红漆标记。主要漫衍在驾驶台,船舶主要通道,扶梯口和机舱主要地方。小应急照明由蓄电池组供电,与主、应急照明系统之间有电气连锁;暂时应急照明系统不得接纳荧光灯为光源,更不得设置就地开关。它应能一连供电30 min以上。
4.航行灯与信号灯系统
1、航行灯:是船舶照明系统中的一个自力部分,是包管船舶夜间清静航行的主要灯光信号。在任何情形下,都必需包管它的明亮,以批注本船的位置、状态、类型、有无拖船等,从而避免周围或过往船舶误会,造成海损事故的爆发。航行灯由前桅灯、主桅灯、尾灯、左右舷灯和前后锚灯组成,用于船舶夜航和指示船舶的状态和响应位置。驾驶台设置专用的航行灯控制箱或控制板,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两路供电。航行灯灯胆一样平常为60W的双丝白炽灯。每盏灯具都为双套,其中一个做备用,可在控制箱上举行切换。